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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高层住宅电梯设计管理的通知

录入时间:2015-05-04 17:48:52 阅读次数:12595 【打印此页】【关闭】【收藏

闽建设[2015]10号

各设区市建设局(建委)、规划局(规划委),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、规划局:
  高层住宅纵向交通主要依靠电梯,垂直交通质量是建筑服务质量的重要评价指标,针对部分高层住宅出现电梯侯梯时间长、急救担架进出不便等问题,经调研和征求有关单位及专家意见,现就高层住宅电梯设计做出如下规定:
  一、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,其电梯数量每单元不应少于2台,且每单元内平均80户不少于一台;25层及以上每单元每层户数多于5户的,电梯数量不应少于3台;36层及以上每单元每层户数多于5户的,电梯数量不应少于4台。
  二、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,每单元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。担架电梯轿厢净尺寸不应小于1100mm(宽)×2100mm(深)。若担架电梯轿厢尺寸不满足上述要求,设计单位应提出“可容纳担架的电梯”相应依据,并在大样图中明确担架尺寸、轿厢尺寸、担架活动轨迹示意。
  三、起居室(厅)不宜紧邻电梯布置。当受条件限制,电梯不得不紧邻起居室(厅)布置时,应采取双层分户墙或电梯轨道和井壁之间设置减振垫等隔声、减振措施。
  四、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电梯设置数量、可否容纳担架以及是否采取相应必要的隔声、减振构造措施等设计情况进行审查,对不满足要求的不得发放审查合格书。
  五、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,2015年7月1日之前已经规划部门批准总平面的住宅建筑项目,鼓励执行本规定。
 
 
                    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 2015年4月22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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